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水泥生料用途再利用管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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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1316390)號
- 解釋日期2020-12-2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水泥生料用途再利用管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9年12月1日O字第10912-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為「水泥生料」者,依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及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水泥」,並應具備水泥旋窯,且該水泥產品之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四、依來函說明,貴公司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主要產品為「水泥原(生)料」,用途為供應水泥廠生產製成「水泥粉」,其與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故應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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