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所稱『同一法人』認定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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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791850)號
- 解釋日期2021-09-08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所稱『同一法人』認定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0年8月24日OOO字第1100824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者,其使用對象僅限所屬同一法人所設置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廠,合先敘明。
三、上開所稱「法人」,指在法律上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社會組織體,屬法律上同一人格者,為同一法人。依「公司法」分別登記設立之社團法人,儘管為同一負責人,因各具獨立法人人格,故非屬同一法人。
四、承上,有關前開管理辦法之「同一法人」認定,係以具相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同名稱公司分廠或分公司,非以同公司負責人但不同公司名稱為認定依據。 - 正本OO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