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工廠從事天然石材裁切過程產物之屬性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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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1042340)號
- 解釋日期2020-09-30
- 解釋提要有關工廠從事天然石材裁切過程產物之屬性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辦公室109年9月21日O字第10931347080號函。
二、為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本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09年9月11日經工字第10904604400號公告「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將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開採、裁切、加工製程產生之石材下腳料列為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
三、隨文檢附上開「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請卓參。 - 正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