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可否應用於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計畫之鋪面工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00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1183110)號
  • 解釋日期
    2017-12-26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可否應用於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計畫之鋪面工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12月5日○○○(106)電爐碴字第120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以下簡稱級配粒料)者,僅限用於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鋪面工程之用途,且其使用應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公尺以上,且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前開所稱「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定義之土地,合先敘明。


    三、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擬具開發計畫,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者,其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因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使用分區變更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不得作為開發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本案倘非屬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限制使用土地或區位者,得作為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但僅限作為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使用。

  • 正本
    ○○○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