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公司名下OO廠可否逕行從事燃煤飛灰(R-1106)批發零售相關業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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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301134950號)號
- 解釋日期2024-12-25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公司名下OO廠可否逕行從事燃煤飛灰(R-1106)批發零售相關業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3年12月19日O字第1131219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機構應具備工廠或商業資格;另商業資格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應為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合先敘明。
三、經查商工登記資料,貴公司所營事業已登記回收物料批發業,亦已登記OO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OO廠為貴公司之分支機構,故貴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適用於名下OO廠進行煤灰之商業再利用行為。另從事商業再利用行為前,應依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送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OO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