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可否具備雙重再利用身分(工廠、商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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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200707000)號
- 解釋日期2023-07-07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可否具備雙重再利用身分(工廠、商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2年6月15日O環廢字第112003771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飛灰再利用機構應具備工廠或商業資格,但未限制再利用機構僅能具單一再利用資格(身分)。
三、再利用機構若以「商業」再利用資格從事燃煤飛灰再利用業務者,得進行該廢棄物之批發零售業務,惟因無加工製造行為,仍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再利用等情形,且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四、承上,燃煤飛灰交付對象應具備再利用機構身分,且最終使用者應為符合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所列再利用用途之工廠。 - 正本OO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