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壓鑄過程經集塵設備收集之廢棄物(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得否適用廢鑄砂(R-1201)申報」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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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282250)號
- 解釋日期2021-04-13
- 解釋提要有關「壓鑄過程經集塵設備收集之廢棄物(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得否適用廢鑄砂(R-1201)申報」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3月26日OOO字第1100014206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6、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基本金屬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或機械設備製造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包含集塵設備收集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及三氧化二鐵(Fe2O3)。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局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貴廠工廠登記所載產業類別包括「25 金屬製品製造業」,與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限定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行業別相符;惟經查來函檢附製程流程圖,貴廠係將鋅(或鋁)合金錠經熔融、壓鑄、研磨、珠擊及二次加工後產製金屬製品,其製程未使用鑄砂原料,故於壓鑄過程經集塵設備收集之廢棄物不適用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6、廢鑄砂」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 正本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