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院為辦理108年度訴字第993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詢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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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0373730)號
- 解釋日期2020-03-26
- 解釋提要有關貴院為辦理108年度訴字第993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詢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院109年3月19日O字第1099001570號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另同條文第2項規定,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查來函所述「離型紙」,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亦非本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授權公告「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再生資源項目。
四、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附表列有「廢紙」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本案OO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離型紙」是否係屬前開「廢紙」再利用種類適用範疇,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內容為準。 - 正本臺灣OO地方法院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