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院為辦理108年度訴字第993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詢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4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373730)號
  • 解釋日期
    2020-03-26
  • 解釋提要
    有關貴院為辦理108年度訴字第993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詢相關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院109年3月19日O字第1099001570號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另同條文第2項規定,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查來函所述「離型紙」,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亦非本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授權公告「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再生資源項目。

    四、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附表列有「廢紙」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本案OO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離型紙」是否係屬前開「廢紙」再利用種類適用範疇,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內容為準。


  • 正本
    臺灣OO地方法院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