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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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69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743050)號
  • 解釋日期
    2021-07-19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10年7月9日OOO字第1100019482號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另「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明定,前開規定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包含燃料原料,再予敘明。

    四、有關竹農砍伐之竹子,交由事業單位進行破碎加工後所產生之廢竹材,倘該事業屬本部所轄事業(如木竹製品製造業),其廠內製程所產生廢竹材,得逕依上開廢木材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


  • 正本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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