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收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第21項食品加工污泥(R-0902)事業廢棄物,是否須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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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200552460)號
- 解釋日期2023-06-06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收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第21項食品加工污泥(R-0902)事業廢棄物,是否須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2年5月19日O字第1120519-02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處理廢棄物業務。另同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三、承上,貴公司倘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收受食品加工污泥進行再利用,則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限制,故無須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惟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為之。
四、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貴公司欲瞭解相關規定立法原意,請逕洽該署釋示。 - 正本OOOOOOOO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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