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廢人造纖維經再利用產製人造纖維粒,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廢人造纖維』再利用管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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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801301390)號
- 解釋日期2019-12-23
- 解釋提要有關「廢人造纖維經再利用產製人造纖維粒,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廢人造纖維』再利用管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OO有限公司108年12月12日O字第108096號函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8年12月17日O字第1080015156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廢人造纖維」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人造纖維原料、紡織製品原料、不織布製品原料、填充材料原料、鍋爐輔助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另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除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外,其產品至少為人造纖維、紡織製品、不織布製品或填充材料,合先敘明。
三、有關事業收受廢人造纖維產製人造纖維粒(尼龍樹脂),而後售予人造纖維廠作為原料使用,符合上開人造纖維原料再利用用途及其產品項目規定,但再利用機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種類應涵蓋(或加註)再利用產品用途(如耐隆回收粒(人造纖維)),方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