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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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300298150號)號
- 解釋日期2024-03-25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3年3月15日OOOO字第1130019352號函暨113年3月18日OOOO字第1130019352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未規定允許雜物含量,其廢木材倘重量百分比達90%以上,得逕依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另查國內尚未訂有木材材質重量百分比測定之標準方法,故可參考國外相關檢測方法(包含「LY/T 2558-2015 人造板生產用回收木材檢驗方法」)執行檢測,以供判定,併予敘明。
四、有關適用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廢棄物來源判定,倘事業參考國外檢測方法,經檢測其木材廢棄物之木材材質成分重量百分比達90%以上,且依相關法規認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依上開原則,得予適用。但經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板、屑者,不得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 - 正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桃園市議員OOO服務處、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