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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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司擬收受石材下腳料作為原料,請問是否受30天內完成再利用規定之限制?

查石材下腳料為經濟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非屬事業廢棄物,故不受「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規定之限制。

再利用廢木材產製之木屑,係作為同一法人分廠鍋爐燃料使用,請問再利用用途應為燃料或燃料原料?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為燃料原料者,再利用機構對應生產產品項目為「燃料」;另再利用用途為燃料者,則無生產產品項目之限制。
2.承上,倘貴公司再利用廢木材產製木屑燃料供同一法人分廠作為鍋爐燃料使用,則再利用用途應為「燃料原料」。

本公司欲使用燃煤飛灰作為預拌混凝土原料,惟查「煤灰」再利用用途未列有預拌混凝土原料,則應歸屬何項用途?

燃煤飛灰再利用於預拌混凝土原料用途時,因其用途屬攙和物,故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歸屬為「混凝土攙和物」。

請問燃煤底灰(R-1107)可以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嗎?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採自行清除、委託領有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或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2.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僅規定燃煤飛灰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故燃煤底灰僅限採上述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方式進行清除。

本公司已提出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且過往未曾受到環保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之紀錄,則後續許可期限到期但尚未取得展延核准前,是否能繼續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再利用者,再利用許可期限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經經濟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依規定提出展延申請,且再利用機構於前案許可期間無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分者,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經濟部尚未做成准駁決定時,申請展延者於許可期限屆滿後至經濟部做成展延准駁決定之期間內,得依原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2.貴公司因於前案許可期間曾有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分之情形,雖未經連續處罰,惟依上述規定,再利用許可期限屆期即失效力,且於經濟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前,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

本公司擬辦理含試驗計畫之個案再利用申請,請問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120日之規定,是否僅指試驗計畫之審查階段,後續提出含試驗結果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時,補正日數可重新計算?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屬無國內外實廠實績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加計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120日。有關前述120日之修正總日數,係包含該個案再利用申請之試驗計畫及試驗結果等各審查階段之修正日數。

本公司已取得經濟部核准之通案再利用許可,後續其他分廠擬收受相同廢棄物以相同再利用行為產製相同產品,請問該分廠是否仍須從個案再利用許可開始申請?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有關通案再利用許可應檢具之12個月以上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及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可引用同一法人之資料。因此,該分廠倘與貴公司為同一法人,且申請相同再利用行為,則可直接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

請問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核准後,是否許可核准期間滿1年就可提出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

1.「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應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包含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之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
2.有關上述統計資料,係以許可期間收受廢棄物累積12個月以上之實績,故倘貴公司已累積實際收受廢棄物12個月以上,則可申請通案再利用。

本公司具個案再利用許可並刻正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請問後續核准通案再利用許可後,原個案再利用許可之資格是否仍存在?

有關個案再利用許可累積12個月運作實績後,辦理通案申請並經審核取得再利用許可者,因該通案再利用許可得收受之廢棄物已包含原個案再利用許可範疇,故通案許可函將註明原個案許可停止適用。

本廠已完成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撰寫,惟部分設備建置延宕,導致製程尚未完備,但為爭取時效,可否先提送許可申請文件?

有關再利用許可申請之現場實質審查,將確認申請機構之再利用設備能力,爰倘貴司之現場製程設備仍未設置完成,則應設置完備後,再向經濟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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