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服務
常見問題
本公司目前正準備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展延,請問申請書中再利用產品購買意願書可否以前案期間之銷售發票代替?
- 有關銷售發票係為前案再利用許可執行期間產品營運情形之佐證資料,而產品購買意願書則係為確認再利用產品未來是否具銷售通路,爰仍請依申請書格式規定檢附再利用許可展延案申請前一年內簽訂之產品購買意願書。
本公司擬申請再利用許可,預計自廢棄物收受進廠至完成再利用之作業時間約需35日,請問是否涉及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但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文件核發時已註明其再利用期程者,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因此,貴公司倘於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載明作業期程經核准,則不受前述標準之再利用作業期程規定限制。
敝司擬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回收黃金,請問申請再利用許可之期限為多久?
-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再利用產品為稀貴金屬(金、銀、鈀、鉑、銥、銠、鋨、釕、銦、鎵)者,其許可期限得以5年為限。因此,倘貴公司之再利用產品為黃金,再利用許可期限最長可為5年,惟實際許可年限應依審查結果為準。
本公司擬收受脫硫無機性污泥再利用產製紅磚,請問該再利用種類之來源特性應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檢測?
-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1、脫硫無機性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脫硫無機性污泥倘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其特性須符合下列規定:(1)揮發性固體含量小於30%;(2)三氧化二鐵、氧化鈣、氧化鎂、氧化鉀及氧化鈉合計含量大於10%。
2.另上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明定,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於再利用前,應至少每月或累計收受量達500公噸,依事業廢棄物來源之污泥特性規定進行檢測;每年收受累計量未達500公噸者,至少應每年進行檢測一次。因此,有關脫硫無機性污泥特性之檢測應由再利用機構辦理檢測,以確保收受再利用廢棄物符合規定。
本公司集團內各關係企業分屬不同法人,則集團內關係企業之間依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廢棄物,是否可視為廠內自行再利用?
-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所產生事業廢棄物者,始視為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同一集團不同法人間之再利用則不適用。
本公司擬申請通案再利用展延及個案再利用展延,其廢棄物種類、製程與產品相同,但個案廢棄物來源製程尚無12個月收受再利用實績,則可否將個案併入通案申請展延?
- 貴公司可於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壹、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之本案擬新增之來源製程中填入廢棄物來源相關資料,並檢附擬新增來源製程之事業廢棄物依前案進廠允收標準之檢測報告(不同來源製程者須檢附各1家以上,且應為近1年由檢測機構採樣之檢測報告),經審查同意後,即可併入通案再利用許可。
本公司委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已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並由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執行再利用前之清運,則本公司是否仍需與該運輸業簽訂契約書?
-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分別與清除機構、再利用機簽訂契約書,或三方共同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3年,留供查核。
2.貴公司與再利用機構簽訂之再利用契約倘已載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之清除由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辦理,則因貴公司無委託清除,故無需與清除機構簽訂清除契約書。"
本公司取得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再利用資格,產品為高壓混凝土地磚,因配合客戶工程,請問可否先產製產品,待備貨1年後再出貨?
- 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7、漿紙污泥」及「編號18、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未限制再利用產品出貨期限,故貴公司擬收受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產製高壓混凝土地磚且備貨1年後再出貨,尚無違反再利用管理規定,惟倘有再利用產品貯存量超過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主動停止收受前述廢棄物。
本公司擬收受植物性廢渣餵食黑水虻後,再以蟲體磨粉作為飼料,是否符合再利用規定?
-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為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或生質能原料,且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2.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公告水分含量13%以下,且以飼料餵養所長成之蟲體製成的「水虻乾(粉)」為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倘貴公司將植物性廢渣餵食黑水虻後,再以蟲體產製符合前述規定之水虻乾(粉),符合上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飼料原料」用途。
本公司為生產肥料的再利用機構,因南部前陣子天氣多雨潮濕,請問能否在廠址旁的私有空地設置臨時場所進行肥料曝曬?
- 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含再利用機構),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2.查環保署函頒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第4次修訂版)」,其載明事業基本資料之場(廠)地址應填寫實際運作地址,故倘貴公司因營運需求擬增設運作廠址,請依上述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且經審核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且涉及工廠登記廠址變更時,亦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