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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公司已取得經濟部核發之通案再利用許可,惟因工廠租約到期,擬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請問是否應主動申請廢止許可?
-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經濟部申請廢止再利用許可。因此,倘貴公司擬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應於收受之事業廢棄物全數再利用完畢後,向經濟部申請廢止再利用許可。
本公司為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目前擬辦理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惟前次許可之產源事業中有3家已無共同申請意願,需減少再利用申請數量,則是否仍可以展延方式辦理?
-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4個月至6個月間,應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向經濟部提出展延之申請,倘貴公司於前述期限內辦理,且申請內容除減少事業機構及再利用數量外,其餘皆與前案許可申請內容相符,則仍可以展延方式辦理。
本公司為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先前檢送經濟部備查之再利用契約書內容有更新,請問是否須檢具更新後之契約書向經濟部備查?
- 有鑑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之再利用情形,已可查得通案許 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事業廢棄物之來源,藉此掌握廢棄物來源與許可文件之符合度,故經濟部於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將通案再利用契約書應送備查之規定修正為自行妥善保存3年,留供查核,故貴公司無須檢具契約書送經濟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