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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請問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由再利用機構委託清運時,則產源事業是否得免與清除業者簽訂清除合約?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應先分別與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或三方共同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3年,留供查核。
2.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倘係由再利用機構委託清運,應於事業與再利用機構簽訂之再利用契約中載明由再利用機構委託清除機構清運,並檢附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簽訂之清除契約書,始符合規定。

請問再利用產品為純度90%以上之單一金屬,是否再利用許可即為5年?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再利用產品為純度在90%以上之單一金屬者,且再利用製程衍生固體廢棄物之產出量應低於總事業廢棄物投入量20%,其許可期限始得延長以5年為限,實際核發之許可年限,仍會審酌前案再利用運作缺失改善情形等,並非皆許可5年。

敝公司目前申請個案再利用展延,因現場審查會委員建議進行相關檢測,倘若無法於前案許可期限屆期前取得展延許可,是否將被迫停收廢棄物進廠再利用?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4個月至6個月間,應提出展延申請;另依規定提出展延申請,且再利用機構於前案許可期間無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分者,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尚未作成准駁決定時,申請展延者於許可期限屆滿後至經濟部作成展延准駁決定之期間內,得依原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請問植物性廢渣貯存或再利用過程產生之臭味所應採取之抑制及除臭措施為何?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植物性廢渣貯存或再利用過程產生具有惡臭物質者,應採有效抑制其逸散及除臭之措施。其中逸散及除臭之措施得由再利用機構自行選擇,常見措施如洗滌塔,另建議可參考農委會「畜牧場及堆肥場臭味控制技術手冊」。

請問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如何能確認事業之來源製程符合許可申請文件內容?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再利用前,應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且該契約書應記載事業廢棄物之種類、來源行業及製程、成分及再利用量等。
2.再利用機構與事業機構簽訂再利用契約時,可藉由核對上述內容確認是否與許可申請書內容相符,必要時,亦可協請事業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或赴廠確認廢棄物來源,以避免收受不符合許可文件內容之廢棄物進廠再利用。

水淬高爐爐碴為經濟部公告之再生資源,若欲出口是否須申請輸出許可?

水淬高爐爐碴屬經濟部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且未經環保署公告為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之項目,故倘貴公司所稱水淬高爐爐碴符合「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編號1、水淬高爐爐碴」再生利用規範,則非屬廢棄物範疇,其輸出無須依廢清法第38條規定申請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敝公司已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惟當時申請書填寫之清除公司僅2家,目前要增加1家公民營清除機構及其車輛,是否需要提報備查?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清除機構或車輛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經濟部備查。但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屬依環保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規定,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者,清除機構及清運車輛免向經濟部備查。

本公司收受廢鑄砂經再利用產製級配粒料產品銷售,請問是否須提報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紀錄?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6、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於道路工程粒料原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前月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情形。
2.有關貴公司所稱級配粒料亦屬道路工程粒料範疇,故應依上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提報銷售使用紀錄。

本公司已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倘擬新建分廠收受相同廢棄物且產製同一產品,請問分廠是否需從個案再利用許可開始申請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之再利用運作計畫書應包含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另同條文第4項規定,該統計資料得為同一法人運作資料,爰貴公司同一法人分廠擬收受相同廢棄物且產製同一產品,得直接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

本公司已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惟廠房面積不敷使用,擬搬遷到廠地更大之廠址,是否需重新申請再利用許可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再利用機構地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經濟部備查,故請貴公司於完成工廠搬遷之次日起30日內依前述規定辦理備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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