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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公司委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已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並由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執行再利用前之清運,則本公司是否仍需與該運輸業簽訂契約書?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分別與清除機構、再利用機簽訂契約書,或三方共同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3年,留供查核。
2.貴公司與再利用機構簽訂之再利用契約倘已載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之清除由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辦理,則因貴公司無委託清除,故無需與清除機構簽訂清除契約書。"

本公司取得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再利用資格,產品為高壓混凝土地磚,因配合客戶工程,請問可否先產製產品,待備貨1年後再出貨?

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7、漿紙污泥」及「編號18、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未限制再利用產品出貨期限,故貴公司擬收受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產製高壓混凝土地磚且備貨1年後再出貨,尚無違反再利用管理規定,惟倘有再利用產品貯存量超過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主動停止收受前述廢棄物。

本公司擬收受植物性廢渣餵食黑水虻後,再以蟲體磨粉作為飼料,是否符合再利用規定?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為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或生質能原料,且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2.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公告水分含量13%以下,且以飼料餵養所長成之蟲體製成的「水虻乾(粉)」為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倘貴公司將植物性廢渣餵食黑水虻後,再以蟲體產製符合前述規定之水虻乾(粉),符合上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飼料原料」用途。

本公司為生產肥料的再利用機構,因南部前陣子天氣多雨潮濕,請問能否在廠址旁的私有空地設置臨時場所進行肥料曝曬?

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含再利用機構),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2.查環保署函頒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參考指引(第4次修訂版)」,其載明事業基本資料之場(廠)地址應填寫實際運作地址,故倘貴公司因營運需求擬增設運作廠址,請依上述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且經審核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且涉及工廠登記廠址變更時,亦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本公司已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惟台中市轄區申請案件多,短期無法取得登記,則是否已申請納管工廠即可認定符合再利用機構申請資格?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爰貴公司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相關子法申請取得登記,始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

本公司原經經濟部核准通案再利用許可,將另外申請他案之許可,故擬降低原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數量,則原已核准之通案再利用許可是否需重新申請?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減少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經濟部備查,故貴公司擬降低原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數量,僅需自事實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經濟部備查,無須重新申請。

本公司擬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請問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所應檢附之全量分析資料,可否檢附由事業機構委託檢測之報告?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格式所列相關佐證資料表,僅要求檢附近一年事業廢棄物全量分析檢測報告,並無限制應由再利用機構委託檢測,故得檢附由事業機構委託檢測之報告。

有關再利用許可申請之補正期限,其計算之日期為何?

再利用許可申請之補正日期,以歷次補正公文發文日期之次日起算,至每次修正版公文函送至工業局之收件章日期截止。例如會議紀錄發文日期為110年9月1日,第一修正版之收件章日期為110年10月8日,此階段補正日數由110年9月2日起算,總計為37日,以此類推計算。

本公司協助客戶撰寫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請問異常運作處理計畫之停(歇)業之未再利用及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可否比照廢清書內容填寫?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內容之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異常運作處理計畫,其內容得由再利用機構依運作實務自行填寫,如欲參照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廢清書之「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填寫亦可,惟倘經審查認有不足,仍應依審查意見補充修正。

本公司生產製程主要將馬鈴薯、地瓜、山藥、紅蘿蔔等根莖類作物削皮,請問這些皮是否可歸屬植物性廢渣?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植物性廢渣之來源為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生產製程中所產生之植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經化學處理,且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因此,倘貴公司工廠登記之中類行業別包含「08食品及飼品製造業」,則所產出之果皮得適用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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