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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公司為收受植物性廢渣之再利用機構,請問可否收受中藥製造業產生的廢藥草渣?

查中藥製造業產生的廢藥草渣,與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行業(食品及飲料製造業)不符,其應係歸屬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7、植物性中藥渣」再利用種類,故貴公司得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變更申請,於再利用檢核增列植物性中藥渣再利用種類,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收受。

本公司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偶有部分產品貯存量超過前6個月累積銷售量之情事,請問產品貯存量符合需主動停收爐碴進廠之認定方式為何?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
2.貴公司倘有任一再利用產品項目之貯存量超過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即應自主停止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進廠再利用,嗣再利用產品貯存量小於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始得恢復收受。

請問收受廢潤滑油產製燃料油需要額外申請銷售資格嗎?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廢潤滑油」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於再生燃料油品原料者,於再利用產品銷售前應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核准,始得為之。

請問將收受廢橡膠產製的橡膠粒銷售作為工廠鍋爐燃料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依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0、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包含固體再生燃料原料,故貴公司擬收受廢橡膠產製供鍋爐使用之橡膠粒替代燃料,尚符合再利用規定,惟依前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該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或使用者應具有水泥旋窯、流體化床式鍋爐、大型移動床式鍋爐(鍋爐蒸汽量13公噸/小時以上)、專用燃燒發電設備或金屬冶煉業熔爐。

本廠規模小,且已向地方政府確認免辦理工廠登記,則是否得以再利用工廠身份收受廢木材產製燃料用木屑?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為燃料(木屑)。
2.貴廠因面積及使用電力、熱量未達「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而免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仍符合廢木材再利用機構資格,得於廢清書(含再利用檢核)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依再利用管理方式收受廢木材再利用。

本公司使用植物性廢渣產製肥料產品,但本公司有多項肥料產品,僅其中一項肥料產品之肥料登記證之來源有寫明使用植物性廢渣,不知其他肥料產品可否也使用植物性廢渣進行產製?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且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已登載植物性廢渣。

2.查「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製成之肥料,需取得肥料登記證,且肥料登記證應標示事業廢棄物名稱及其來源。因此,貴公司收受之植物性廢渣僅限用於產製肥料登記證上已登載原料使用植物性廢渣之肥料。

本公司已取得再利用許可,倘產品欲銷售之對象未登載於許可申請書上,是否需要向工業局提出變更申請或備查?

有關貴公司再利用產品欲銷售之對象與經核准之許可文件所登載之廠商不同,倘該案於審查時,未被要求僅能銷售予許可文件所登載之對象,則無需向工業局辦理變更或備查。

本公司剛取得經濟部核准之個案再利用許可,請問與廢棄物產源事業訂定之再利用契約書有無應記載事項規定?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應先分別與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或三方共同簽訂契約書,前述契約書應包括有效再利用檢核證明文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公民營清除機構許可證之影本,並記載下列事項:
1.事業廢棄物之種類、來源行業及製程、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
2.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3.契約書有效期限。
4.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本公司為經濟部核准之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前已檢具再利用契約書向經濟部工業局備查,但因契約書已屆期並與事業簽訂新契約,則是否仍須提報備查?

查經濟部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原第12條通案再利用契約書備查修正為自行妥善保存,爰貴公司與事業訂定之再利用契約書,僅需妥善保存3年,留供查核,免提送經濟部工業局備查。

本公司為塑膠原料製造業,請問塑膠粒製程所產生廢水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是否符合紡織污泥再利用種類之來源?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紡織業與塑膠原料製造業及人造纖維製造業於人造纖維製程所產生廢水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2.貴公司雖屬「1841塑膠原料製造業」,惟廢水來源為塑膠粒製程而非人造纖維製程,故於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不符合上述紡織污泥再利用種類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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