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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公司已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惟台中市轄區申請案件多,短期無法取得登記,則是否已申請納管工廠即可認定符合再利用機構申請資格?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爰貴公司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相關子法申請取得登記,始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

本公司原經經濟部核准通案再利用許可,將另外申請他案之許可,故擬降低原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數量,則原已核准之通案再利用許可是否需重新申請?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減少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經濟部備查,故貴公司擬降低原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數量,僅需自事實發生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經濟部備查,無須重新申請。

本公司擬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請問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所應檢附之全量分析資料,可否檢附由事業機構委託檢測之報告?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格式所列相關佐證資料表,僅要求檢附近一年事業廢棄物全量分析檢測報告,並無限制應由再利用機構委託檢測,故得檢附由事業機構委託檢測之報告。

有關再利用許可申請之補正期限,其計算之日期為何?

再利用許可申請之補正日期,以歷次補正公文發文日期之次日起算,至每次修正版公文函送至工業局之收件章日期截止。例如會議紀錄發文日期為110年9月1日,第一修正版之收件章日期為110年10月8日,此階段補正日數由110年9月2日起算,總計為37日,以此類推計算。

本公司協助客戶撰寫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請問異常運作處理計畫之停(歇)業之未再利用及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可否比照廢清書內容填寫?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內容之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異常運作處理計畫,其內容得由再利用機構依運作實務自行填寫,如欲參照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廢清書之「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填寫亦可,惟倘經審查認有不足,仍應依審查意見補充修正。

本公司生產製程主要將馬鈴薯、地瓜、山藥、紅蘿蔔等根莖類作物削皮,請問這些皮是否可歸屬植物性廢渣?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植物性廢渣之來源為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在生產製程中所產生之植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經化學處理,且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因此,倘貴公司工廠登記之中類行業別包含「08食品及飼品製造業」,則所產出之果皮得適用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本公司為收受植物性廢渣之再利用機構,請問可否收受中藥製造業產生的廢藥草渣?

查中藥製造業產生的廢藥草渣,與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行業(食品及飲料製造業)不符,其應係歸屬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7、植物性中藥渣」再利用種類,故貴公司得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變更申請,於再利用檢核增列植物性中藥渣再利用種類,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收受。

本公司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偶有部分產品貯存量超過前6個月累積銷售量之情事,請問產品貯存量符合需主動停收爐碴進廠之認定方式為何?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
2.貴公司倘有任一再利用產品項目之貯存量超過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即應自主停止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進廠再利用,嗣再利用產品貯存量小於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始得恢復收受。

請問收受廢潤滑油產製燃料油需要額外申請銷售資格嗎?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廢潤滑油」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於再生燃料油品原料者,於再利用產品銷售前應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核准,始得為之。

請問將收受廢橡膠產製的橡膠粒銷售作為工廠鍋爐燃料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依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0、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用途包含固體再生燃料原料,故貴公司擬收受廢橡膠產製供鍋爐使用之橡膠粒替代燃料,尚符合再利用規定,惟依前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該再利用產品銷售對象或使用者應具有水泥旋窯、流體化床式鍋爐、大型移動床式鍋爐(鍋爐蒸汽量13公噸/小時以上)、專用燃燒發電設備或金屬冶煉業熔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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