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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公司甫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許可申請書記載每年委外檢測 1 次廢棄物允收標準,請問是否於明年許可生效日滿 1 年前進行檢測即可

有關再利用許可文件之各項檢測頻率係以「年度」而非「許可生效日」認定,爰倘貴公司經審查核准之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所載檢測頻率為每年檢測1次,則於取得許可且有收受事業廢棄物之當年度即應進行至少1次檢測,非自許可生效日後1年內檢測。

本公司擬申請再利用許可,有關廢棄物成分分析及有毒重金屬溶出量之檢測, 是否可委託學術單位進行檢測

有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廢棄物成分及有毒重金屬溶出量檢測,倘適用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檢測方法者,應委託取得認證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倘檢測項目無標準檢測方法或檢測方法無經認證機構可委託時,始可委託學術單位檢測。

本公司擬申請含試驗計畫之個案再利用許可,惟倘經審查不同意時,請問於試驗期間之產出物該如何處理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依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倘經檢具含試驗結果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送經濟部審查不同意者,則於試驗期間之產出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以含試驗計畫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申請廢濾心再利用,在試驗計畫審查期間補正天數約已達 100 日,目前已提送含試驗計畫及成果之個案再利用申請文件,請問可補正之天數是否重新以 120 日計算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或現場勘查後,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經濟部應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其屬無國外實廠實績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補正加計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120日。因此,貴公司個案再利用(含試驗計畫)許可申請之補正加計修正總日數不得超過120日,非重新以120日計算。

請問申請再利用許可時,針對事業廢棄物允收標準或再利用產品品質之檢測,請問什麼狀況下得免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針對再利用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允收標準或再利用產品品質檢測,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無須委託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檢測:(1)再利用機構之實驗室經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或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所認證;(2)檢測項目無標準檢測方法;(3)檢測方法於國內無第三公正單位可委託檢測;(4)檢測項目之檢測方法為目視、嗅覺者。

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棧板如欲再利用是否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1.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2.查「廢木材」係屬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依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包括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限不含經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板、屑)、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限不含經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板、屑)、燃料原料或燃料。因此,倘貴廠擬將廢木材棧板再利用於前述再利用用途,則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經環保機關審查通過後,即可逕依規定進行再利用,毋須申請再利用許可。

請問如何可將事業廢棄物列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

1.依據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附表所列之種類,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檢具下列文件,送經濟部審查核准後列入附表:
(1)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包括名稱、來源、主要成分及有害特性說明。
(2)國內產生及運作現況,包括過去三年相關事業產生量及用途。
(3)再利用技術說明,包括再利用原理及替代用料說明、再利用製程及質量平衡圖、再利用設施、污染防治、再利用產品品質及用途。
(4)經濟可行性評估,包括再利用成本、再利用產品市場價格及供需情形。
2.倘貴單位建議將事業廢棄物列入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可請所屬產業公會檢具上述相關文件送經濟部審查,以利評估列入附表可行性。

本公司擬收受酒粕後售予飼料廠作為飼料,請問除應取得再利用檢核資格外,是否需取得飼料販售登記證

1.查「飼料管理法」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且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2.有關飼料管理非屬工業局主管業務,故針對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種類之商業再利用機構銷售酒粕作為飼料用途是否應申請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請逕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公司前已取得經濟部核准之通案再利用許可,但有關放流水檢測項目因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變更,故已與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同,請問變更程序為何

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有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事項有變更者,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經濟部核准。因此,貴公司原經核准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所載放流水檢測項目之變更,應依前述規定報請經濟部核准。

本廠已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個案再利用許可,因公司內部因素,改變再利用技術原理,請問是否需發文至經濟部進行變更?

貴公司已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倘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則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應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或第6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進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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