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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請問廠內再利用是否可作為個案再利用之實廠實績佐證資料?

依貴公司說明,生產製程之衍生廢棄物係作為原製程之原料,且已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為「廠內再利用」,其廠內再利用運作可作為個案再利用之實廠實績佐證資料。

本公司A廠已取得個案再利用,後來擴建B廠(同一家廠商,只是廠房地點不同),請問B廠是否可延續在A廠之個案再利用?

1.貴公司所設之A廠與B廠,雖屬同一法人,但為不同工廠,其有各自的工廠登記、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管制編號,擴建之B廠不得使用A廠之個案再利用許可收受廢棄物進行再利用。
2.有關貴公司擴建之B廠,仍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向經濟部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並得以A廠之個案再利用許可作為實廠實績佐證資料。

本公司同一法人其他公司為溶劑廢棄物之公民營處理機構,請問本公司可否用該公司公民營處理機構之相關執行紀錄作為相同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之可行性實廠實績佐證資料?

貴公司倘擬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再利用技術及產品種類,皆與同一法人之公民營處理機構運作情形相同,貴公司可以該公民營處理機構運作資料作為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

請問「再利用運作及產品流向申報管理系統」如何申請帳號?

1.「再利用運作及產品流向申報管理系統」帳號申請方式,請由系統頁面右上方點選「註冊」鍵,依序填寫申請者資料後,按下確定鍵送出,待系統管理者審核通過後,系統將寄發帳號開通通知至註冊填寫之E-mail信箱。
2.使用者初次登入系統時,應於系統首頁點選「我要編輯初始設定」設定相關資訊,完成後始可使用系統各項功能。

本公司已取得收受廢木材之再利用資格,可收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屬經濟部所轄工廠產生之廢木材再利用,現欲收受營建來源之廢木材作為相同用途,請問可否逕行收受?

貴公司如欲收受營建單位於拆除過程產生之廢木材,雖再利用用途與現有收受經濟部所轄事業來源之廢木材一致,但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貴公司仍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廢清書之再利用者檢核,增加廢木材來源為以內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始可收受營建單位於拆除過程產生之廢木材進行再利用。

本公司擬依廢活性碳再利用管理方式委託合法運輸業清運該廢棄物,惟請問如何確認運輸業之合法性?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汽車運輸業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申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因此,可由業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確認其是否具運輸業登記項目,及是否具備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來判定運輸業之合法性。

本廠為新設立之再利用機構,刻正辦理再利用契約書簽訂作業,故尚未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則是否已需開始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貴廠雖已取得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資格,惟因未實際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再利用,尚不受再利用管理辦法限制,故免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但自貴廠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月份起,即需確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每月上網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且倘當月無再利用產品銷售時,亦應申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或無再利用產品庫存。

本公司因應再利用管理辦法刪除委託運輸業之清除方式,擬改委託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惟其清除許可證未登載R類廢棄物是否合法?

1.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故不受廢清法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2.貴公司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且受託清除機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4項規定,以其經核發機關核准之車輛進行清除,則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清除方式規定。但公民營清除機構之許可級別,仍應與廢棄物特性一致,始得進行再利用廢棄物之清除作業。

植物性廢渣、動物性殘渣兩者皆可再利用產製有機質肥料,且均為生物性廢棄物,請問清運時可否以1車輛合併清運?

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1、植物性廢渣」及「編號42、動物性殘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清除。前述再利用種類雖再利用於相同用途,惟成分特性不同,故不得混合清除。但清除時設有適當分隔設備可避免不同廢棄物相互接觸,尚非屬混合清除行為,得以同一清除機具清運。

本公司先前曾提出個案(含試驗計畫)再利用許可申請,惟因超過補正天數遭駁回,若要再次申請,是否可直接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之再利用運作計畫書,應包括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或試驗計畫之再利用計畫。因貴公司前案未經核准再利用許可,故倘不具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則仍須以含試驗計畫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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