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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公司燃煤鍋爐擬混燒約3%生質燃料以降低燃料成本,則所產生之鍋爐灰渣是否得以「煤灰(R-1106、R-1107)」委託再利用?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以煤為單一燃料之鍋爐或混燒5%(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或生質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
2.依貴公司說明,廠內為一般燃煤鍋爐而非燃煤發電鍋爐,故混燒生質燃料所產出之灰渣不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其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再利用許可並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本公司已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倘擬新建分廠從事相同再利用行為(廢棄物來源種類、用途及產品項目皆同),請問是否仍應從個案再利用許可開始申請?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文件應包含再利用計畫、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等,其中再利用計畫應包含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則應包含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另依同條第4項規定,前述月統計資料,同一法人可共用,故貴公司設置同一法人之分廠倘擬從事同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可直接申請通案再利用許可。

請問本公司製程產出之廢鐵,後續送交批發零售業,有無相關限制?

1.查廢鐵為環保署所訂「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廢鐵」再利用種類,依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商業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廢鐵)。
2.另商業再利用機構因無從事製造加工行為,其批發零售之廢鐵仍屬「事業廢棄物」,故購買者仍應具備再利用者身分,且銷售對象最終使用者應為符合「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範再利用用途之工廠。

本公司將廠內製程產生之廢塑膠(PC材質),於廠內自行回收產製再生酯粒,是否需申請許可?

1.查廢塑膠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其再利用用途包括塑膠粒原料;另依同法第3條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公告之事業,於其廢清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再利用;非屬公告之事業,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2.依上述規定,貴公司倘擬將廠內製程所產生之廢塑膠,自行於廠內再利用產製再生酯粒,應於廢清書登載廢塑膠之清理方式為廠內再利用,及於投入原物料及產品資料分別登載廢塑膠及再生酯粒,且經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廠內再利用。

本公司從事製作發光二極體晶片,於濕蝕刻單元會產生廢液pH值小(等)於2.0 (廢氫氟酸)之廢棄物,請問此廢棄物是否有規定貯存期限?

有關貴公司產生之廢液,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其貯存期限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1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

本公司擬收受燃煤飛灰再利用於混凝土攙和物用途產製預拌混凝土,其允收標準是否僅限於非有害事業廢棄物即可?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飛灰再利用於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預鑄混凝土建築構件)原料、混凝土攙和物用途者,其化學成分應符合CNS3036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之要求,且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2.貴公司倘欲收受燃煤飛灰再利用於混凝土攙和物用途,除不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外,並應符合上述事業廢棄物來源之化學成分規定,始得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本公司擬收受非列管事業產出之廢潤滑油進廠再利用,因產源事業於委託廢棄物出廠時無須填報遞送三聯單,故本公司是否亦免申報再利用廢棄物收受情形?

1.依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八項規定,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應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以及於廢棄物再利用完成後,申報其完成日期。
2.貴公司倘擬收受非列管事業產出之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仍應依上述公告事項規定辦理申報事宜,其中營運紀錄申報項目包含接受委託再利用廢棄物之來源、種類、數量、收受日期等資料。

工廠裝修所產生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循內政部或經濟部所訂定之事業廢棄物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
2.有關工廠裝修、施工建造等與營建相關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係屬營建事業廢棄物,爰依上述規定,其再利用應依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

本廠之廢電容器可能含有多氯聯苯,要如何判定是否屬多氯聯苯有害廢棄物?後續處理方式是否有規範?

1.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規定,「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50ppm以上之廢電容器(以絕緣油重量計)、廢變壓器(以變壓器油重量計)或其他事業廢棄物。
2.倘貴公司之廢電容器,經檢測其絕緣油中所含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50ppm以上者,則屬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其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0條規定,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熱處理法處理。

本公司廢樹脂砂輪採二階段再利用製程,於收受廢棄物進廠之30日內將先產製為再生磨料,而後再依客戶需求產製再生砂輪,則是否符合規定?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6、廢樹脂砂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為砂輪原料或研磨材料,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至少為砂輪、砂布、砂紙或噴砂。另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再利用作業。
2.貴公司廢樹脂砂輪採二階段再利用製程,惟仍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再利用產製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之再利用產品項目(砂輪),倘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再利用作業,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2項規定報經再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能延長再利用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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