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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公司為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無R類廢棄物種類及代碼,是否仍可受託清除R類再利用事業廢棄物?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
2.依上述規定,貴公司得受託以經核發機關核准之車輛清除R類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但因清除車輛調度不及,經核發機關同意者,得以其他清除機構經核准之清除車輛進行清除。

本公司擬與其他事業機構共同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請問可否用同一法人不同分廠之許可再利用作為本公司之實廠實績申請個案再利用?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第3項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之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但未限定應為申請者之實廠實績,故貴公司得以同一法人不同分廠之再利用實績作為另一分廠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實績佐證資料。

請問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之試驗計畫,是否得以小型實驗型設備辦理?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應依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之再利用計畫所載試驗計畫進行再利用試驗,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含試驗結果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送經濟部審查,經許可核准即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爰再利用試驗計畫使用之設備應與未來個案再利用許可營運之設備相同。

本公司為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先前檢送經濟部備查之再利用契約書內容有更新,請問是否須檢具更新後之契約書向經濟部備查?

有鑑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之再利用情形,已可查得通案許 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事業廢棄物之來源,藉此掌握廢棄物來源與許可文件之符合度,故經濟部於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將通案再利用契約書應送備查之規定修正為自行妥善保存3年,留供查核,故貴公司無須檢具契約書送經濟部備查。

本公司目前正準備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展延,請問申請書中再利用產品購買意願書可否以前案期間之銷售發票代替?

有關銷售發票係為前案再利用許可執行期間產品營運情形之佐證資料,而產品購買意願書則係為確認再利用產品未來是否具銷售通路,爰仍請依申請書格式規定檢附再利用許可展延案申請前一年內簽訂之產品購買意願書。

本公司擬申請再利用許可,預計自廢棄物收受進廠至完成再利用之作業時間約需35日,請問是否涉及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但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文件核發時已註明其再利用期程者,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因此,貴公司倘於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載明作業期程經核准,則不受前述標準之再利用作業期程規定限制。

敝司擬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回收黃金,請問申請再利用許可之期限為多久?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再利用產品為稀貴金屬(金、銀、鈀、鉑、銥、銠、鋨、釕、銦、鎵)者,其許可期限得以5年為限。因此,倘貴公司之再利用產品為黃金,再利用許可期限最長可為5年,惟實際許可年限應依審查結果為準。

本公司擬收受脫硫無機性污泥再利用產製紅磚,請問該再利用種類之來源特性應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檢測?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1、脫硫無機性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脫硫無機性污泥倘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其特性須符合下列規定:(1)揮發性固體含量小於30%;(2)三氧化二鐵、氧化鈣、氧化鎂、氧化鉀及氧化鈉合計含量大於10%。
2.另上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明定,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於再利用前,應至少每月或累計收受量達500公噸,依事業廢棄物來源之污泥特性規定進行檢測;每年收受累計量未達500公噸者,至少應每年進行檢測一次。因此,有關脫硫無機性污泥特性之檢測應由再利用機構辦理檢測,以確保收受再利用廢棄物符合規定。

本公司集團內各關係企業分屬不同法人,則集團內關係企業之間依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廢棄物,是否可視為廠內自行再利用?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所產生事業廢棄物者,始視為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同一集團不同法人間之再利用則不適用。

本公司擬申請通案再利用展延及個案再利用展延,其廢棄物種類、製程與產品相同,但個案廢棄物來源製程尚無12個月收受再利用實績,則可否將個案併入通案申請展延?

貴公司可於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壹、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之本案擬新增之來源製程中填入廢棄物來源相關資料,並檢附擬新增來源製程之事業廢棄物依前案進廠允收標準之檢測報告(不同來源製程者須檢附各1家以上,且應為近1年由檢測機構採樣之檢測報告),經審查同意後,即可併入通案再利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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